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109 年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假設其並無其他收入或費用損失,則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該年度其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A) 10 萬元
(B) 15 萬元
(C) 17 萬元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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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74), C(9), D(87), E(0) #2439000
統計: A(384), B(74), C(9), D(87), E(0) #2439000
詳解 (共 2 筆)
#4234988
所得稅法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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