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訴訟法上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假處分(B)停止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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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大二下 (2012/01/04)
暫時權利保護(又稱「保全程序」)1. 停止執行第 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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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Vicky 大三上 (2020/06/13)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亦有學者稱之為「保全程序」). 1.停止執行 第 116 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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