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
(B)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
(C)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D)為追求公共利益,人民之財產權負有容忍特別犧牲之義務,國家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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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133), C(456), D(4360), E(0) #2437004
統計: A(333), B(133), C(456), D(4360), E(0) #2437004
詳解 (共 7 筆)
#4226874
第 6 條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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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524
本院自釋字第400號解釋以「特別犧牲」之概念,於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補償,係因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範圍相對化,同時負有一定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為因公眾利益致人民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形成其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此項權利之保障,除係貫徹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外,尤為確保人民在法律上之地位實質平等之平等權意旨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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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564
補充:釋字第487 號 理由書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P.S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868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1 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冤獄賠償法;新名稱: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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