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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不得聲請抄錄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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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虎 小六上 (2015/07/17)
民訴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訴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240-3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2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看完整詳解
7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03/31)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191Ⅰ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當事人得聲請抄錄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242Ⅰ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1)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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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