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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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虎 小六上 (2015/07/17)
民訴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訴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240-3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2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看完整詳解 |
7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03/31)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 依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民事訴訟法§191Ⅰ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242Ⅰ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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