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遊民占用乙公家已經荒廢多時的空屋居住,乙得否向甲主張使用利益的不當得利?
(A)不可以,因為甲所得利益已不存在
(B)不可以,因為甲根本無能力租屋,所以並無整體財產上的費用節省獲利
(C)不可以,因為乙無損害
(D)可以,因為乙有無使用該空屋之計劃,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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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7), C(150), D(795), E(0) #396667

詳解 (共 1 筆)

#1492516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題,遊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居住未收取租金),致他人(公家)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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