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律禁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 3 倍,上述處罰規定係侵害人民何種權利?
(A)人身自由權
(B)平等權
(C)財產權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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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845), C(3495), D(22), E(0) #2797100
統計: A(249), B(845), C(3495), D(22), E(0) #2797100
詳解 (共 8 筆)
#5225815
釋字第716號【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上面全都被鎖了,只好自己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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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664
為什麼答案不是 (B) 平等權?
平等權的意義: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是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要求國家不應作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本題的爭點:法律禁止交易並處以罰鍰,限制的是人民從事財產交易、契約自由及因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這項限制對所有人都是一體適用的(沒有針對特定人給予差別待遇或歧視),因此不涉及平等權的侵害。
為什麼答案是 (C) 財產權?
財產權與契約自由:依據司法院相關解釋(如釋字第716號解釋),人民從事財產之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而契約自由是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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