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下列何者無
應邀說明的義務?
(A)參謀總長
(B)政務委員
(C)主計長
(D)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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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350), C(580), D(2164), E(0) #2797108
統計: A(992), B(350), C(580), D(2164), E(0) #2797108
詳解 (共 10 筆)
#5195420
司考監(獨立行使職權)、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地方政府(尊重地方自治)
皆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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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917
免受備詢:司、考、監三院院長、法官、獨立機關委員
考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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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265
J461理由書,第2段
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乃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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