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A)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B)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C)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D)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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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1), B(678), C(608), D(506), E(0) #2797126
統計: A(2481), B(678), C(608), D(506), E(0) #2797126
詳解 (共 6 筆)
#5208245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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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949
一、法律明文規定
?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超過二年者,依民法第92條(部分無效)及裁判實務,超過部分無效、其餘有效。
(A)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 ✅ 正確
依法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為二年,三年約定會被「縮短」為二年,前二年有效,第三年無效。
(B) 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 ❌ 錯誤。
補償僅針對有效期間內支付,第三年既已屬無效約定,無需補償,更不可能「加倍」補償。
(C) 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 ❌ 錯誤。
此屬民事契約效力問題,不涉及主管機關裁量撤銷,也無須另行約定,法院自可縮短有效範圍。
(D) 因約定期間過長,該約定無效
→ ❌ 錯誤。
即使超過2年,並不會「全部無效」,而是僅就超過部分無效,屬於「部分無效、其餘有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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