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民法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參考立法理由,不能之給付僅限於客觀不能,稱為:
(A)反面解釋
(B)類推解釋
(C)歷史解釋
(D)擴張解釋
統計: A(412), B(395), C(1912), D(356), E(0) #2780285
詳解 (共 10 筆)
複習法律解釋的方法
一、有權解釋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一)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1. 在法律條文中解釋某一法律用語的涵義:例如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3. 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而間接解釋其他事件的意義:例如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間接解釋了「侵權行為」的意義。
(二)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1. 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2. 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例如大法官釋憲。
(三)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1. 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2. 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二、學理解釋
又稱為無權解釋,一般研究或適用法律的人民,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
(一) 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例如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中,「得減輕其刑」是指可減輕其刑或不可減輕其刑。
(二) 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
1. 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2. 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3.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4. 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5. 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6. .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例如對於規定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常會有「準用」的字樣,此即明示的類推適用。
三、其他解釋方法
(一)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二) 亦有學者將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反面解釋定義同屬系統解釋的一種。
(三) 尚有根據條文的立法目的加以解釋的目的性解釋,不違背憲法加以解釋的合憲性解釋,
(四) 至於比較法的解釋與社會意義的解釋,前者係指參酌外國立法例或外國判例、學說所做的解釋,後者係指參酌社會現階段需要所做的解釋
四、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
(一) 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二) 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
(三) 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或課予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27482&article_category_id=1174&article_id=62610
『參考立法理由』=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藉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並運用於法律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