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大班的小臣超過開學後八週想轉學到其他園所,小臣父母最多可要求園方退多少比例的學費及雜費?
(A) 三分之二
(B) 三分之一
(C) 二分之一
(D) 無法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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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6), C(44), D(132), E(0) #3448316

詳解 (共 3 筆)

#6442906
第 12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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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044
第 12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
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  
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 
服務機構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退費;幼兒離開時教保活動材料已製 
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教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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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497
第 12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離開者,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
      數比例計算退費。
二、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2、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4、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
      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但幼兒離開時教保活動材料已製成成品
      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
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與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退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
之其他代收費,未購置或使用者,應予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
並發還成品。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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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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