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送交警察機關招領,如果六個月內有人認領,則拾得人最多得向遺失人請求遺失物價值多少比例之報酬?
(A)十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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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0), B(94), C(237), D(1083), E(0) #193953

詳解 (共 10 筆)

#369868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修正「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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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56

中華民國1016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805805-1條條文;並自公布6個月施行 

 

12/13之後~就要背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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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65

拾金不昧請求報酬降為1/10

2012-05-10 中國時報鄭閔聲/台北報導

     拾金不昧的獎勵變少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三讀通過後,撿到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的報酬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下修為十分之一;若遺失物者為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205100004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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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556

真的要多做題目呀~~很多都有重複出現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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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59
被3給騙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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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20
呃~還要六個月才施行~

樓上的謝啦~

答案請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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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41
已經三讀通過了,答案麻煩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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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59

 

民法 80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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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47
這次效率奇佳!!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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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08
我也傻傻的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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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8566
未解鎖
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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