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剛滿17 歲的林姓男高中生為了拼人氣,將自己和就讀知名大學之已成年女友的激情照片PO 上網,網路上有不少網友紛紛轉寄該照片,網友的動機或因好奇,或基於滿足個人的偷窺慾,但結果卻引起社會各界一片譁然。請問,針對以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於林姓男學生尚未成年,故其作為不構成犯罪
(B)由於網友僅是好奇下載轉寄,其行為無法律責任
(C)不論以電子郵件轉寄之動機為何,該行為已經觸犯刑法
(D)成年女友與林姓未成年學生性交,已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44), C(5952), D(833), E(0) #193961
統計: A(27), B(44), C(5952), D(833), E(0) #193961
詳解 (共 10 筆)
#252222
要有暴力、脅迫、違反意願等方法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加上林男已17歲,非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不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非告訴乃論)
166
2
#235166
因為小嫚未滿16歲,就算是自願的,仍以妨害性自主論處
47
1
#1389514
樓上講錯了,針對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才有妨害性自主之罪成立,但是呢,犯人只要十八歲以下,此罪就成了告訴乃論。
d選項→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c選項→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37
0
#384353
性交權 -16歲
36
0
#1362205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如果雙方都是16歲以下,因為有兩小無猜條款,才有可能告訴乃論;如果一方超過16歲以上,另一方未滿16歲,就算是自願的,仍以妨害性自主論處
如果雙方都是16歲以下,因為有兩小無猜條款,才有可能告訴乃論;如果一方超過16歲以上,另一方未滿16歲,就算是自願的,仍以妨害性自主論處
33
0
#460838
| 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24
0
#235153
那可以幫我看一下下面這題嗎?!
答案是B,為什麼不是D?!我要瘋了>"<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答案是B,為什麼不是D?!我要瘋了>"<
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20
0
#4203414
我國刑法對於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縱使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仍會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論罪科刑「對於14歲以下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該條規定並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許男縱使跟少女家人和解,也無法將案件撤回,檢察官仍會繼續偵辦,如同本件許男最終仍遭檢察官依該條起訴之。
16
0
#1262340
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準性交罪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