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郵政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A.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B.遞送郵件 C.
郵政資產之營運 D.產物保險
(A)僅 ABD
(B)僅 BCD
(C)僅 ABC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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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36), C(4631), D(342), E(0) #2897556
統計: A(89), B(36), C(4631), D(342), E(0) #2897556
詳解 (共 5 筆)
#5524806
郵政法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B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A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C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統整:可以經營題目所述的A、B、C業務
統整:可以經營題目所述的A、B、C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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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015
產物保險:又稱財產保險,是以各種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是一種社會化的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補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來源:維基)
是一種社會化的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補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來源: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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