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應如何取得該土地?
(A)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
(B)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辦理市地重劃
(C)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法予以徵收或區段徵收
(D)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法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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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7), C(39), D(9), E(0) #1685888

詳解 (共 3 筆)

#2492982
都市計畫法第48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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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214
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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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100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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