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幾個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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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45), C(7), D(7), E(0) #165567
統計: A(376), B(45), C(7), D(7), E(0) #165567
詳解 (共 4 筆)
#294604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3)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3)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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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045
任用法9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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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976
簡單來說,法律規定新進公務員如果資格稍微低一點,可以在高出兩級職等的職位上暫時「代理」(權理),但前提是要在同一個「官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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