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B)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C)依法停止任用者
(D)現職工作不適任或已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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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2), C(53), D(1115), E(1) #165573

詳解 (共 6 筆)

#512693

恩...我想法條應該沒刪除吧...?!

 

此題在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7條

7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符合第一項條件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資遣。

15
0
#461418
法條已刪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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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789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22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3
0
#730578
(A)(B)(C)  如果是任用前發生就撤銷任用,如果是任用後發生應予免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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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69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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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062
退休資遣撫卹法22 公務人員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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