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何者無須另以法律規定?
(A)司法人員之任用
(B)審計人員、主計人員之任用
(C)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
(D)雇員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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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0), C(210), D(767), E(0) #165577
統計: A(7), B(40), C(210), D(767), E(0) #165577
詳解 (共 7 筆)
#261947
(D)雇員之管理,由考試院以"雇員管理規則(已廢止)"定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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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71
| 第 37 條 |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 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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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51
無須另以法律規定?
雇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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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67
| 第 16 條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 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 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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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26
C選項→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4條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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