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包裹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法或指示有矛盾者,遇無法投遞時:
(A)通知寄件人再行退回
(B)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C)暫放收件地區的郵局一個月後再行拋棄
(D)立即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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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 B(2496), C(77), D(19), E(0) #685007

詳解 (共 1 筆)

#965688

郵務營業規章

第五十二條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但寄達郵政不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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