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定價為 2000 元之隨身聽,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 200 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A)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B)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C)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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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70), C(570), D(6), E(0) #491949
統計: A(161), B(170), C(570), D(6), E(0) #491949
詳解 (共 4 筆)
#920881
§88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無過失)。
→表意人須無過失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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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390
民法88條第一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處的過失,依通說見解為抽象輕過失,樓上們講的無過失,應該是指非表意人故意或具體輕過失為限,而不是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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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03
得否適用88 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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