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無過失)。
→表意人須無過失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88條第一項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處的過失,依通說見解為抽象輕過失,樓上們講的無過失,應該是指非表意人故意或具體輕過失為限,而不是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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