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縣轄市公所於興修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時,其用地內之公有土地如何取得?
(A)申請公地管理機關租用
(B)依法徵收
(C)依法辦理撥用
(D)逕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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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0), C(203), D(8), E(0) #38834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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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52: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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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52: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
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
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
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
價格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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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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