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請問下列有關地方自治組織的權力一元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主國家之中,權力集中於地方行政機關
(B)權力一元制重視集體決策精神
(C)美國的市委員制屬於權力一元制的機關單一制
(D)美國的市經理人制屬於權力一元制的機關分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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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1), B(184), C(188), D(120), E(0) #39623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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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集中於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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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一元制(Union of Powers)
所謂權力一元制,乃是地方政府的權力集中於地方議會,所以又稱為議會集權制,或稱權力集中制,或稱權力匯一制。採行此制的國家認為,地方議會就是地方政府,不然至少也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權力機關。

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人民對於自己的事務既然不可能自己直接去處理,就不得不選舉代表,組織機關代為處理,而這樣的情形與中央國會的產生,也就是代議制度或間接民主制的理由是一樣的。

所以人民所選出的代表,不但可以自為議事,也可以自為執行。不過,因為議會畢竟是合議制機關,所以對於議決案的執行,總得託付一人或少數人為之,較專責成,所以也另設行政機關,但大權仍掌握於地方議會的手上,因此於權力一元制下的地方政府,又有兩種不同的型態:
(一)機關單一制
此制乃是以地方議會為地方團體的唯一統治機關,換言之,地方議會就是地方政府。凡立法與行政之一切權限,皆集中於此機關行使。此制為英國所採用,而美國的市委員制(Commission System)也屬此一型態。

(二)機關分力制
此制則係以地方議會為地方團體的最高統治機關,但其所議決之事項,應專設機關執行,並對議會負責。採行此制的國家認為,地方議會為地方意思機關,然而執行需要責任與力量的集中,因此,必須設置獨立的機關與負責的首長主持之。有美國、加拿大等國的若干地方政府採取此制度,而美國的市經理制(Manager System)即屬此一型態4

由 藍健欽 著作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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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的原因,權力集中於地方「立法」機關

(  B ) 由議會的多位議員決定政策,所以是集體決策,不像是由地方行政首長一人決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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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亞力 政治學概要 三民書局 p 303-304

英國和美國的地方自治組織

英國地方政府組織為地方委員會( Local Council ) ,為民眾普選產生,任期三至四年。委員會每年選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此人在城市,即為市長( 或鎮長) 在農村則類似我國之縣長 ( 或鄉長) 。我們必須瞭解此制是行政立法合一,為英制的特色。


說明: 像台灣民眾會選市長(柯文哲)和市議員兩種,就是行政和立法分開,英國的地方政府只選一種,就是選議員,再由這些議員擔任行政官員,所以是立法行政合一。

權力一元制= 立法行政合一= 英國 = 美國又學英國,因為英國人坐船(五月花號)到美國去了


美國的制度較複雜,具有各種組織型式:市鎮會議 、 委員制、 市政會與市長,及市經理制 . . . 等,不一而足。市鎮會議盛行於新英格蘭地區的小城市,由市鎮的納稅人集會決定主要政策、 選舉代表與官員、審核預算、 控制行政等。在較大城市,此制無法實行。


說明:美國的市鎮會議是由市鎮的納稅人 ( 人口少)集會決定主要政策,在較大城市,此制無法實行(因為人口太多) ,所以介紹下一個。


委員制是由小群民選的委員組成,這些委員組成的委員會相當立法機關,但各委員又各負責一個行政單位,委員制造成權力過份分散,行政效率不佳,故現在已不再盛行。


說明:委員制只選一種,就是只選地方議員,不選地方行政首長,再由議員兼任行政官員,所以是權力一元制 ,地方行政首長不是由選舉產生的,是從議會( 議員)產生的 。由委員會( 議會) 決定政策並執行政策,所以是機關單一制。


在許多地區,市長與市政會同時選出,此反映行政與立法的分立,許多學者認為在地方層次易造成精力浪費,不過,在大都市,則可增進行政效率。


說明: 人民可以選2 種,地方行政首長和地方議員,所以是立法行政分立。


自1910 年代中葉至1950 年代中葉,市經理制大行其道,所謂市經理制是指民選的市政會遴派( 選派) 一位市政專家擔任行政首長,此人可指派屬下官員,協調各部門工作,並編列預算,雖然市組織法給予他相當可觀的裁量權與頗高的地位,但他必須與市長( 也即市政會的主席 )合作,而且受市政會的監督,他無固定任期,倘若市政會對其能力不信任,可決議將其更換。


說明: 民眾只選一種,就是市政會( 地方議會) ,照以往都是由議會領袖擔任地方行政首長,但是這次不一樣,由議會去找一個市政專家來當地方行政首長,所以是權力單一制的機關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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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A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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