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企業家台光與第一任妻子 A 生下一子甲,A 過世後,又與 B 女結婚,並生下一女乙,某日台光過世,並留有一份有效之自書遺囑,表明將遺產 40 億元(含與 B 婚後財 產 32 億元)全由甲子繼承,若 B 女因無任何婚後財產,決定行使法定財產制相關權利,且與其餘繼承人行使「特留分」並獲法院判准,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繼承順位優先於乙
(B)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比例為應繼分之 1/3
(C)B 女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主張特留分後,共可獲得 20 億元。
(D)因遺囑有效,甲可獲得全部之遺產 40 億元。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B 婚後財產 32 億元→配偶行使剩餘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