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多少比例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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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4), C(18), D(164), E(0) #2474550

詳解 (共 3 筆)

#4305644

證券交易法 第43-5條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
,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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