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幼兒園在各個教保時段執行人數的安排,下列何者違反《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
準則》的規定?
(A)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
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B)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
一比八。
(C)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
(D)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
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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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0), B(136), C(98), D(185), E(0) #3080394
統計: A(2320), B(136), C(98), D(185), E(0) #3080394
詳解 (共 8 筆)
#5773082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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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011
(A)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 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30人修正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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