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未獲許可,負責人提起救濟後,原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效力如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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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緊急性集會、遊行」 的「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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