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判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判,經法定程序得採為判例
(B)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主要的法律淵源
(C)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判例一般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D)在我國各級法院之裁判均可選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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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3), C(222), D(2129), E(0) #452956
統計: A(66), B(43), C(222), D(2129), E(0) #452956
詳解 (共 7 筆)
#1089820
任何考卷要選錯的答案時,如果不會寫,猜極端答案正確率通常很高
EX:均為、都是、皆是
因為很少有一個道理就可以應付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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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97
| 第 57 條 |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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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42
事實上拘束力就是供參考的意思啦
沒有法律上的強制規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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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97
〈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二點「本院」民、刑事庭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認其所持法律見解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得檢送院長核閱後,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判例之初稿資料,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所以不是各級法院的裁判都可以被選為判例,只有最高法院作的裁判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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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23
事實上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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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38
凡事必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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