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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法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作為編寫教科用書之標準,此不涉及憲法所保障之下列
何種自由權利?
(A)思想自由
(B)教學自由
(C)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D)人身自由
統計: A(193), B(1110), C(470), D(5156), E(0) #1609280
詳解 (共 10 筆)
其實,我個人覺得這題是刪去法,課綱涉及了政治議題,
這樣就涉及了思想自由、教學自由、受教育權
思想自由(學生可能會被洗腦or心生抗拒)、
那個學生可能家裡是特殊政治立場,但如果老師依據課綱內容教的,並非單純歷史陳述,還增加風向指引,那麼立場普通的學生可能成功洗腦,立場堅固的學生自然心生抗拒,不論是哪一種,都侵犯學生的思想自由。
教學自由(老師有想教的可能因為課綱而被干涉)
ex:老師想教某一政權時期的功與過,但因為課綱的限制,老師只能擇一,只能教那個政權的功或過,這何嘗不是教學自由的剝奪?
就拿日治與國民政府時期舉例,可能會要求老師只能讓學生知道,日本對臺灣多殘暴、國民政府多好;日本對臺灣多好、國民政府對臺灣多殘暴
(為了避免爭議,所以我兩個正負面的形容詞都用相同的)
受國民教育權利
既然受教權是國民權利,學校的教學就不能因特殊團體(政黨/校方)的喜惡有所偏頗,否則無疑剝奪學生的受教權益
至於人身自由權…………
是啦,大家都不想坐在教室裏聽老師唸課本,不過,受國民教育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嘛~
如果你眼睛業障重,就會跟我一樣選到B...
釋字626
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課綱亦是國民教育之內容
國民教育12年
義務教育9年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題目是問:教育部依法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作為編寫教科用書之標準,......=>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題目問的是:這個命令,不涉及哪個選項?!此命令規範出版商教材的編寫與內容!
不涉及: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