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乙相約殺害 X,甲負責下手殺 X,乙負責在現場把風。甲順利將 X 殺害而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之乙應如何論罪?
(A)成立殺人既遂
(B)成立殺人未遂
(C)成立殺人既遂,但依未遂犯處罰
(D)把風並非殺人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6), B(53), C(142), D(50), E(0) #1503442

詳解 (共 1 筆)

#4419640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