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乙相約殺害 X,甲負責下手殺 X,乙負責在現場把風。甲順利將 X 殺害而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
之乙應如何論罪?
(A)成立殺人既遂
(B)成立殺人未遂
(C)成立殺人既遂,但依未遂犯處罰
(D)把風並非殺人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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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58), B(418), C(1314), D(644), E(0) #1328626
統計: A(12458), B(418), C(1314), D(644), E(0) #1328626
詳解 (共 6 筆)
#1597283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à共同實施或分擔犯罪的人
間接正犯à利用他人替其遂行犯罪而居於幕後的藏鏡人 借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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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060
一人既遂 全體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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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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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意:甲、乙相約殺害 X(代表乙跟甲已達成殺死X的共同犯意,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乙具殺人故意)
再論,把風具有可罰性,依我國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一零九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只要是自願共同犯罪,即使參與的部分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例如把風等,也得成立共同正犯。所以乙並非幫助犯而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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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876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91 年台上字第 50 號: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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