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 ) 下列何項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 本所得額?
(A)出售屬「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的利得
(B)出售非屬「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股票的利得
(C)出售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的利得
(D)出售公司債的利得。
(E)以上均免計入[基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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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0), C(47), D(6), E(26) #297333

詳解 (共 2 筆)

#1445368

應加計項目

限制

免計入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外國所得、港澳所得

每戶

Y<100萬元。

人壽/年金保險

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

每戶

Y<3330萬元。

私募證券基金之受益憑證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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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040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刪除該項。
 參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 第一項

第 12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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