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考量是否羈押被告的要件之一?
(A)被告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
(B)被告有湮滅證據的高度可能性
(C)被告有無前科紀錄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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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8), C(4397), D(293), E(0) #2686611
統計: A(76), B(128), C(4397), D(293), E(0) #2686611
詳解 (共 6 筆)
#4725750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
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
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
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
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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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361
(B)下列有關偵查中羈押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
(B)經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並送交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C)應自逮捕被告時起 48 小時內提出聲請
(D)對於涉犯多次竊盜罪之被告聲請羈押,除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之要件外,尚須有事實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始得予以羈押
↑我自己覺得 應該會像這題(D)這樣特別指出罪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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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348
(C)被告有無前科紀錄→此為累犯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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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430
要怎麼從題目看得出來問的是一般性羈押,而沒有預防性羈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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