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行政法上保護人民信賴之方式?
(A)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
(B)制定過渡條款
(C)補償信賴利益
(D)避免影響人民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
統計: A(1951), B(234), C(130), D(725), E(0) #2910578
詳解 (共 7 筆)
J589: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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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非屬信賴保護之方式。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或立法聽證,是屬於憲法上的民主原則與行政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確保法規制定過程的公開與透明),其目的在於事前收集民意,而非事後保護人民因信賴公權力所產生的實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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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制定過渡條款:屬於信賴保護方式。
當法規廢止或變更時,為免人民利益遭受突發性損害,行政機關常透過訂定過渡條款、分階段施行或延後生效等方式,來減緩新舊法規更迭帶來的衝擊(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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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補償信賴利益:屬於信賴保護方式。
當國家因公益必要而撤銷合法的授益處分,或廢止、變更既有法規,導致人民遭受預期之外的財產或實體損害時,應對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給予合理之金錢或財產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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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避免影響人民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屬於信賴保護方式。
這屬於「存續保障」的展現。意思是若人民依舊法或原行政處分已取得具體的法律地位或既得權益,原則上新法或新行政行為應避免溯及既往地去剝奪或影響該地位,以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補充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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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補償信賴利益(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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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政府說:「對不起,我知道你買了 10 萬元的設備。既然不讓你擺了,這 10 萬元政府補償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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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你的荷包沒有受傷,這就是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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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制定過渡條款(給時間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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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政府說:「雖然要禁擺,但考量到大家剛買設備,我們規定『一年後』才正式生效,這一年內大家還是可以繼續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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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給你一段時間把本錢賺回來,這也是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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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避免影響人民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讓原本的人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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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政府說:「明天開始禁止擺攤,但之前已經買設備、開始擺的人(就是你)可以繼續擺到退休,新來的人才不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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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你原本擁有的權益被保障了,這一樣是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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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開公聽會、聽人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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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政府在打算規定「這條街到底能不能擺攤」的一開始,開了一個公聽會,邀請你和附近的居民一起來開會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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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保護你的信賴?
因為這時候新規定根本還沒定案,你也沒有因此去買設備,根本還沒有任何「信賴」產生。這只是政府在做決策前「聽取民意」的民主程序,沒辦法當作事後補救或保護你既得利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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