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對職位分類結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工作鼓勵公務人員,工作職責較重,方能得到較高的報酬
(B)在職位分類制度下,公務員種類區分複雜,分工細密
(C)在職位分類結構之中,官銜的稱謂備加重視
(D)以職位為基本元素,以職系作為橫向的座標,職等作為縱向的座標
統計: A(475), B(193), C(3967), D(378), E(0) #1266840
詳解 (共 8 筆)
人事分類制度分兩種:1.品位分類制度 →對人不對事
以下有關職門、職位、職系、職組的關係,何者正確?
(A)職門>職系>職組>職位
(B)職門>職系>職位>職組
(C)職門>職位>職組>職系
(D)職門>職組>職系>職位
身心障礙◆行政學- 99 年 - 099年身心四等行政學概要#3588答案:D
位--->一位二位成員是組織的最小單位所以最小
組--->由"糸"跟"且"組成所以組比系大
門--->大門在最外面所以最大
「職位」( Position ) :
1.「職位」乃是「職位分類結構」之「( 最小 ) 基礎」=「最基本」的「元素 ( 構成要素、單位 )」。
2.「職位」乃是指 :「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
3. EX.「主任」、「課長」......等。
「職等」( Grade ) :
1.「職等」乃是指 :
(1)「工作性質」或「主要業務」→「不同」;
(2) 但在「不同職系之間」,把「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繁簡複雜情況」以及「工作 ( 任職 ) 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 ( 入 ) 成「同一等 ( 職等 )」=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之規定 :「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2.「同一職等」上「職位」的「勞動報酬」→「相同」,所有的「職位」都可以「歸入適當」的「職等」。
3.「職等」是「工資」、「待遇」、「獎懲」、「調整」的「依據」。
4. EX.書記,委任「一職等」、辦事員,委任「三職等」......等。
「職級」( Class ) :
1.「職級」乃是「職位分類」中「結構最重要」的「概念」。
2.「職級」乃是指 : 包括其「工作」之「種類」或「主要事務」、「困難」之「程度」、「職責」之「輕重」及「工作所需」之「資格條件」→「充分相似 ( 近似 )」之「職位」【換言之,「職級」是指將「工作內容」、「難易程度」、「責任大小」、「所需資格」皆很「相似 ( 近似 )」的「職位」劃分「同一職級」,實行「同樣」的「管理使用」與「報酬」= 在「職位分類制度」中,「職級」是指:「工作性質」與「工作程度」→「相似 ( 近似 )」的「職位」】。
3.「職級」乃用以「保證」在「人事行政」與「報酬方面」給予「相似」的「處理」。
4.職級的職位數量並不相同→少至一個,多至數個。
5.「職級」是「錄用」、「考核」、「培養」、「晉級人員」時,從「專業程度」和「能力」上考慮的「依據」。
6. EX. 不同「工作性質」的「課長」→ 但都是「課長級」。
「職位歸類」的「結構」 : 一、「職位歸類結構」應「建立」在「科學化」和「系統化」的「基礎上」。 二、「職位歸類結構」以「職位」為「基本元素」:
(一) 以「職系」、「職組」、「職門」作為「橫向分類坐標」;
(二) 以「職等」、「職級」作為「縱向分類坐標」交叉構造而成。 三、「企業」中「每個員工」的「職位」,都可以在「職位分類結構」中「找出自己」的「位置」。 四、「職位歸類」的「結構」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職位」的「增減」、「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不斷調整」。 ※「職位歸類結構示意圖」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