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夫妻申請改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B)夫妻之一方得申請回復其本姓,無次數限制
(C)冠夫姓之妻於離婚後應於半年內申請回復其本姓
(D)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互冠配偶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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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0), B(10), C(44), D(77), E(0) #2454906

詳解 (共 3 筆)

#4325034

姓名條例第 8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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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221
姓名條例第8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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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411
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1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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