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調任之情形何者錯誤?
(A)薦任第八職等專員,非經自願,得調任薦任第七職等科員
(B)薦任第八職等專員,得經當事人同意,調任薦任第六職等科員
(C)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得經當事人同意,調任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D)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非經自願,得調任薦任第九職等秘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47), C(45), D(314), E(0) #709886

詳解 (共 3 筆)

#4027668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
(共 10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226851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3
0
#5154900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志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限於同官等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