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之規定,徵收公告多久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敘明於徵收計畫書內?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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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8), C(178), D(471), E(0) #529231
統計: A(26), B(38), C(178), D(471), E(0) #529231
詳解 (共 3 筆)
#1230454
土地徵收條例
第34-1條
Ⅰ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Ⅱ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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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345
| 第 34-1 條 |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 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 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 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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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896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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