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債權或借款之備查)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40 依審計法規定,當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應將公債發行條例送審計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