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案通過之後,賦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特色?
(A)規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不得營利
(B)實質規範財務監管責任
(C)實質規劃長期照顧法人的社員組成、組織章程等
(D)促進異業整合與規劃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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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9), B(97), C(88), D(446), E(0) #3285289
統計: A(989), B(97), C(88), D(446), E(0) #3285289
詳解 (共 2 筆)
#6247387
長照法人分為:「長照社團法人-允許營利」、「長照財團法人-非營利」
根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5 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須是非營利性質的機構,並且規定: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應依公益目的設立,不能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 機構所獲得的盈餘不能分配給股東或成員,而應該回流到機構本身,用於持續提供服務,包括改善服務質量、擴展服務範圍,或用於機構的運營和發展等。
具體來說,盈餘使用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機構不會偏向商業營利運作,而是將所有資源集中於提升長期照顧服務的品質,滿足社會福利的需求,並確保機構能夠長期運作,持續為受照顧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
- 保障社會福利性質:確保機構的經濟活動是以服務弱勢群體為核心,而不是以追求營利為目的。
- 避免資金濫用:防止盈餘被用於不符合社會福利宗旨的用途,如私人利益。
- 資源回流:確保所有盈餘都能回流至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擴展服務規模或改善服務設施,從而更好地服務受照顧者。
總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不能將盈餘分配給成員或股東,所有盈餘都必須用於改善服務質量或發展機構的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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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689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案通過之後,賦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特色?
(A)未規範
(B)第14條 實質規範財務監管責任
-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
- 長照機構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長照機構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變更時,亦同。
(C)第31條 實質規劃長期照顧法人的社員組成、組織章程等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財產總額。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社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八、社員之出資、結餘與虧損之分派及表決權。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免予記載結餘之分派。
九、解散之事由及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定組織章程之年、月、日。
(D)第16條 促進異業整合與規劃投資架構
-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時,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 長照機構法人因前項之投資,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
-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所有投資總額限制:
一、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未達應有之資本額者,不得投資。
二、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而未達資本額二倍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三、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達二倍以上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二倍部分之百分之六十。
4.長照機構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之百分之二十。但長照機構法人配合政府政策投資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5.長照機構法人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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