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那一機關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A)最高法院檢察署
(B)司法院
(C)法務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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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4), B(309), C(2184), D(60), E(0) #138433
統計: A(1094), B(309), C(2184), D(60), E(0) #138433
詳解 (共 3 筆)
#111172
| 法院組織法第 66-1 條 | 法務部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 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 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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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106
總結:
法務部→得調派人力去工作
檢察長→指揮監督部下工作
這樣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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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474
比較
第63條(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第63條(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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