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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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1676), C(3126), D(3354), E(0) #1608039
統計: A(904), B(1676), C(3126), D(3354), E(0) #1608039
詳解 (共 10 筆)
#3095929
刑法上,有「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沒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有「違背職務受賄罪」,也有「違背職務行賄罪」;
有「準受賄罪」,沒有「準行賄罪」。
A:甲給乙的競選經費是賄賂,但跟最終有無成立受賄、行賄罪無關。
B:公務員受賄才有可能成立上述三種受賄罪。
C:要等乙真的成為公務員了,並且兌現之前跟甲的承諾,乙才會成立準受賄罪。但題目只說兩人的約定,並沒提到兩人有無當選,遑論當選後兌現承諾了。
D:甲給乙錢的時候,乙又不是公務員,所以即使有賄賂的意圖,甲仍然不算是賄賂,何況刑法根本沒有準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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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489
A:甲提供的金費視為賄賂,這裡的賄賂是指(貪污治罪條例)的。故對。
C:乙要成為公務員後,實現當初的約定,才能成立刑法第123條。故錯。
懶人包:
收錢的人一定要為公務員,才有可能成立121,122條
非公務員收了錢且當選為公務員後按約定行事(事包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才成立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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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47
法條補上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參考受賄罪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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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049
被騙了 他們還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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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71
刑法第123條 所述的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但題目所述 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 並非職務上之行為
所以不能算成立準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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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068
回樓上 給了就視為賄絡 但是不成立行賄罪呀
(a)只是單方面探討是不是賄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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