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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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1676), C(3126), D(3354), E(0) #1608039

詳解 (共 10 筆)

#2376796
節錄自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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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929

刑法上,有「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沒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有「違背職務受賄罪」,也有「違背職務行賄罪」;

有「準受賄罪」,沒有「準行賄罪」

A:甲給乙的競選經費是賄賂,但跟最終有無成立受賄、行賄罪無關。

B:公務員受賄才有可能成立上述三種受賄罪。

C:要等乙真的成為公務員了,並且兌現之前跟甲的承諾,乙才會成立準受賄罪。但題目只說兩人的約定,並沒提到兩人有無當選,遑論當選後兌現承諾了。

D:甲給乙錢的時候,乙又不是公務員,所以即使有賄賂的意圖,甲仍然不算是賄賂,何況刑法根本沒有準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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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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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347

法條補上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參考受賄罪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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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049

被騙了 他們還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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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71

刑法第123條 所述的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但題目所述 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 並非職務上之行為

所以不能算成立準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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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172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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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068

回樓上 給了就視為賄絡 但是不成立行賄罪呀  

(a)只是單方面探討是不是賄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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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959
這是101年司法官一試的考題…20 甲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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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617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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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974533
未解鎖
履行與否=成立犯罪事前行為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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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472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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