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對於違反自治條例所課予之義務,不得採行之行政罰,為下列何者?
(A)吊扣執照
(B)停止營業
(C)按日連續處罰
(D)科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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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263), C(506), D(6333), E(0) #646157

詳解 (共 6 筆)

#932905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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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822
龍戲為了十萬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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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796

釋字第 60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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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514
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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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27
一事不二罰跟這有關係嗎?
為甚麼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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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874
為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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