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之業務與貸款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限制
(B)本國公司將公司之資金貸與外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C)公司會計項目「股東往來」為借方餘額時,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D)不論什麼狀況,只要預支予員工薪資,皆不適用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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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8), B(59), C(592), D(87), E(0) #1711544
統計: A(618), B(59), C(592), D(87), E(0) #1711544
詳解 (共 3 筆)
#2987642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A)。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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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157
(A)僅第二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適用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的限制。對於第一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則沒有此限制。
(B)公司法第15條限制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外國公司也屬於「任何他人」的範疇。
(C)「股東往來」項目為借方餘額,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這正是公司法第15條所要限制的情況。
(D)若在合理薪資範圍內且員工可自由意志支配,則不屬於一般貸款性質,不適用公司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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