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公司為乙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張三代表行使職務,若①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甲公司當選為董
事及董事長,或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張三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董事
長為何者?
(A)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B)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C)①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②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D)①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②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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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80), C(158), D(822), E(0) #1711545
統計: A(204), B(80), C(158), D(822), E(0) #1711545
詳解 (共 3 筆)
#2987644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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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012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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