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乙丙之間的債權讓與行為 , 是一債權讓與契約 , 依契約自由原則 , 故有效。
債權之讓與...係指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因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權讓與契約而發生效力。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而已。...(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70號)
債權讓與:不用債務人同意,只要原債權人&受讓人之間合意,契約就有效(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對債務人: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才生效力
40 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