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 賠償金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A)死亡者,新臺幣 250 萬元
(B)重傷者,新臺幣 140 萬元
(C)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
(D)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規定金額以外之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但不得再行使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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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06), C(204), D(3052), E(0) #2780951

詳解 (共 2 筆)

#5155840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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