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下列何者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申請罪嫌?
(A)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
(B)引誘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D)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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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7), C(121), D(943), E(0) #3254651
統計: A(40), B(37), C(121), D(943), E(0) #3254651
詳解 (共 2 筆)
#6451012
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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