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立法理由所述,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為實害犯
(B)本罪之成立,應以事實上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為要件
(C)犯危險駕駛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本條第 2 項之加重結果犯
(D)過失而犯危險駕駛罪,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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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26), C(3825), D(837), E(0) #2988089
統計: A(209), B(326), C(3825), D(837), E(0) #2988089
詳解 (共 3 筆)
#5591900
a抽象危險犯
b抽象危險犯
d沒有過失犯
b抽象危險犯
d沒有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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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416
第 185-3 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抽象危險犯> <己手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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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07840
過失喝酒不成立酒駕?
如果成立酒駕的話,這題的(D)也是答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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