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乙二人為夫妻,感情長年不睦。某日甲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經鄰人丙報案,檢察官起訴後,審 判中法院始發現甲、乙間具配偶關係,且乙並未對本案提出告訴。法院應諭知下列何種判決?
(A)免訴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有罪判決
(D)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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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07), C(29), D(16), E(0) #3311958

詳解 (共 4 筆)

#624391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條3款)-----(B)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條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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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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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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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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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97
簡單說夫妻間的強制性交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7是與未成年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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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979
40 甲、乙二人為夫妻,感情長年不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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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074
刑事訴訟法§302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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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99科刑或免刑判決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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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3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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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1無罪判決
1.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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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9-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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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偶強制性交,應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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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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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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