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種事項屬於憲法所列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A)教育制度
(B)警察制度
(C)司法制度
(D)古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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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3), C(864), D(17), E(0) #854173

詳解 (共 1 筆)

#1110322
憲法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C)司法制度為憲法第 107 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其餘選項均為
憲法第 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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